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依退撫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於主動申辦教職員之命令退休前,應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一、依教育部110年5月27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60326號書函。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22條規定:「(第1項)教職員任職滿5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學校主動申辦命令退休:……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一)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第2項)服務學校依前項第2款第1目規定主動申辦教職員之命令退休前,應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第1項)本條例第22條第2項所定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由服務學校於申辦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命令退休前,對當事人進行職務調整,並作職能輔導或訓練,期間為1個月至3個月。但當事人無繼續任職意願者,不在此限。(第2項)校長有本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1目情事者,主管機關於辦理其命令退休前,應比照前項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第3項)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職業重建服務,比照公務人員之相關規定辦理。」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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