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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故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如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得由實際辦理其喪葬事宜之其他親屬,檢據向原服務學校申請核銷喪葬費用。
一、依教育部110年11月9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139537號書函辦理。

二、查銓敘部105年6月28日部退三字第1054121247號書函規定略以,支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亡故時,若已無合法之撫慰金領受遺族時,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3個基數之一次撫慰金辦理其喪葬事宜。亡故退休人員之喪葬事宜如確實由其非法定遺族辦理並支付費用,則該名非法定遺族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服務機關辦理核銷,惟所申請之金額須以機關前開先行具領之3個基數一次撫慰金為限。

三、茲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於亡故退休人員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時,得由服務機關或學校先行具領3個基數遺屬一次金辦理喪葬事宜有相同規定,基於公教處理一致,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如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得比照前開銓敘部105年6月28日書函規定,由實際辦理其喪葬事宜之其他親屬,向原服務學校申請於上開3個基數一次遺屬金額度內,檢據核銷喪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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