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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屆滿新任校長尚未就任前代理事宜之解釋令一案。

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屆滿新任校長尚未就任前之代理事宜,大學法第9條未有明文,係由各校於組織規程定之。惟代理校長人選產生方式各校規範不一,為確保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屆滿新任校長尚未就任前,學校校務正常運行,並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在學校未能依其組織規程產生代理校長報學校主管機關同意前,其學校主管機關得指派適當人員,於新任校長就任前,暫行代理校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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