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10日前」之期間計算方式,請查照。
一、有關勞動部函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10日前」之期間計算方式1案,請查照。
二、有關「10日前」之計算方式,以受僱者向雇主提出書面申請之次日起,依曆計算至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始日之前一日止。例如: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之始日為5月15日,則受僱者至遲應於同年5月4日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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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勞動部函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10日前」之期間計算方式1案,請查照。
二、有關「10日前」之計算方式,以受僱者向雇主提出書面申請之次日起,依曆計算至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始日之前一日止。例如: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之始日為5月15日,則受僱者至遲應於同年5月4日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