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受聘於公立學校之職員應填寫「僱用職員未在中國大陸設立帳戶、領用中國大陸保證、身份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書」一案,請查照。
主旨:有關受聘於公立學校之職員應填寫「僱用職員未在中國大陸設立帳戶、領用中國大陸保證、身份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書」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2月19日台教員(二)字第1144200522號函轉大陸委員會同月11日台法字第1140400131號函及114年2月24日台教員(二)字第1140020850號函。
二、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要求各機關學校宣導現職人員不得赴大陸設置籍、領用中國大陸保育、申領大陸方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如有各機關知悉或接獲申請應立即展開行政調查,或移請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依法務查處;如有實質情況,各項依法決定,各等事依法執行機關機關機關機關理事。
三、另依中共規定,申請「居住證」者須在中國大陸居住6個月以上,並依規定提供個人訊息。軍公教人員如已持有居住證者,除因配合中共之要求而提供相關資訊,已對國家安全及公務安全維護造成高度風險外,是否曾有差勤異常狀況,各機關應主動釐清,並依規定處置。
四、陸委會函以,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確保國家整體利益,請填寫「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具結對象如下:
(一)現職軍公教人員。
(二)現職約僱人員、約用人員及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及政府所屬之法人、團體、公營事業機構等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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