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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書函以,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身心障礙公務人員申請合理調整人事案件受理與執行注意事項」一案,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14年3月6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25634號書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等相關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

三、為利各機關(構)學校能更加熟稔合理調整的內涵,落實保障身心障礙公務人員權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特編製旨揭注意事項,其中涉及工作內容、考績、工時、請假、休假補助費及教育訓練等,並請各機關學校積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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