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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轉行政院秘書長函以,有關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一案,請查照。

主旨:教育部函轉行政院秘書長函以,有關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5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53939號函轉行政院秘書長同年月19日院臺法長字第1140610014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秘書長函以,為避免中國大陸混淆我國人國家認同,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重點說明如下:
(一)中國大陸對臺灣人民發放居住證,目的在製造管轄臺灣之假象。
(二)軍公教人員依法負有效忠國家之義務,並應遵守國家政策及法令。
三、基此,行政院秘書長通函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違反者應予處置,倘現職軍公教人員違反規定申領持用居住證,亦未於服務機關(構)學校清查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
四、檢附行政院秘書長114年5月19日院臺法長字第1140610014號函供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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