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業經總統於114年8月1日修正公布一案,請查照。
一、教育部函轉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業經總統於114年8月1日修正公布一案,請查照。
二、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係修正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後,臨時機關原依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於該條例廢止滿9年之翌日起,得分別於該條例廢止滿9年之日任職隸屬之中央三級與所屬機關間,或隸屬之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間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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