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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第5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主旨: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第5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08150號書函辦理。
二、行政院業以114年10月13日函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第5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酌修第3點規定有關主管機關定義之說明。
(二)配合114年9月18日修正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已增訂除特定身分人員外其餘公務人員,未具休假3日資格者,除有請假規則第8條第2項及同條第4項但書所定情形外,每年均給予3日休假之規定,爰刪除現行第2項規定,即公務人員休假補助額度依第1項規定,按請假規則所定應給休假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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