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以,請所屬教職人員勿參加陸方辦理相關統戰交流活動一案,請查照。
一、教育部函以,請轉知提醒所屬教職人員勿參加陸方辦理相關統戰交流活動一案,請核示。
二、案據來文,兩岸教育交流,學校應遵守兩岸政策立場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法令規定,並秉持對等尊嚴原則,辦理各項教育交流活動;另依大陸委員會(簡稱陸委會)函示,兩岸條例第33條之1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合作行為係指雙方在主觀面上有彼此相互同意、合作之意思,客觀面上具有分工協力之行為,以達成共同目標之協同行動。
三、依陸委會114年10月16日新聞稿,中共於10月25日前後舉辦「臺灣光復」等相關活動,政府已明令禁止中央與地方公職人員參加,並呼籲我各級學校教職人員,及各政黨、法人、人民團體或個別人士遵守兩岸規範,以國家利益為先,切勿參加此類由中方主導或呼應中方主張的相關活動。
四、教育部支持兩岸良性互動,但為避免違反兩岸條例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請學校加強宣導,提醒教職人員勿赴陸參與相關統戰性質活動。
二、案據來文,兩岸教育交流,學校應遵守兩岸政策立場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法令規定,並秉持對等尊嚴原則,辦理各項教育交流活動;另依大陸委員會(簡稱陸委會)函示,兩岸條例第33條之1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合作行為係指雙方在主觀面上有彼此相互同意、合作之意思,客觀面上具有分工協力之行為,以達成共同目標之協同行動。
三、依陸委會114年10月16日新聞稿,中共於10月25日前後舉辦「臺灣光復」等相關活動,政府已明令禁止中央與地方公職人員參加,並呼籲我各級學校教職人員,及各政黨、法人、人民團體或個別人士遵守兩岸規範,以國家利益為先,切勿參加此類由中方主導或呼應中方主張的相關活動。
四、教育部支持兩岸良性互動,但為避免違反兩岸條例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請學校加強宣導,提醒教職人員勿赴陸參與相關統戰性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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