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教育部114年11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22598號函轉銓敘部同年11月18日部銓四字第1145897354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自86年5月20日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施行後,曾歷經7次修正,最近一次於111年9月16日修正施行。茲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之社會發展趨勢,營造友善職場,爰研修本辦法適度放寬相關規定,共計修正3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之規定,並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僅得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
(二)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修正條文第6條)。
(三)增列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修正條文第9條)。
一、教育部114年11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22598號函轉銓敘部同年11月18日部銓四字第1145897354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自86年5月20日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施行後,曾歷經7次修正,最近一次於111年9月16日修正施行。茲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之社會發展趨勢,營造友善職場,爰研修本辦法適度放寬相關規定,共計修正3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之規定,並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僅得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
(二)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修正條文第6條)。
(三)增列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修正條文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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