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書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重申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與國內出差旅費應本不重複請領原則,並補充說明住宿費及雜費處理原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11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23800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行政總處)同年11月21日總處培字第11400243681號函辦理。
二、國旅卡休假補助費及國內出差旅費交通費之請領,人事行政總處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意見,以103年5月19日總處培字第1030032201號書函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如有於因公奉派出差之前後1日休假者,其交通費應本不重複請領原則,由當事人就實際情形擇一請領,且為避免有重複請領交通費之情事,當事人於提報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及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均應本誠信原則審慎確認覈實請領。
三、因出差旅費除交通費外,尚包括住宿費及雜費,其支給之處理原則,經人事行政總處轉據主計總處114年11月17日主預字第1140103667號書函意見如下:
(一)住宿費:交通費與住宿費皆屬因公出差實際發生之支出,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應於報支上限範圍內覈實報支,鑑於兩者費用性質相同,爰住宿費宜比照前揭交通費處理原則,由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就休假補助費及出差旅費擇一請領。
(二)雜費:
1、依前開報支要點規定,雜費每日上限400元,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於該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者(如以公里數、小時數或出差地點等據以計支),依其規定辦理。
2、查雜費係供出差人在外業務聯繫電話費、傳真、影印、短程車資及購買車票手續費等雜支之用,項目金額小、數量繁,基於成本效益原則,且為提升行政效率,爰不論實支金額多寡,均採定額報支方式辦理。
3、基於雜費屬定額報支,與交通費、住宿費報支方式不同,爰倘經機關認定屬出差,可依報支要點規定支領,應無與休假補助重複支給之問題。
四、另現行國旅卡檢核系統尚無法區分並排除公務人員出差以國旅卡刷卡墊付之交通及住宿等差旅費,公務人員於確認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對於不符合規定之刷卡消費,亦應主動刪減,再行辦理後續補助費申請事宜;另請同仁於核銷差旅費及雜費時務必依據上開原則及本校報支規定原則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