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各類專案計畫項下研究人員年資之採認,係以任職期間為準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條例)業經行政院104年12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539021號令定自104年12月27日施行,本部並依該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於105年12月13日訂定發布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以下簡稱提敘辦法)。茲依提敘辦法第4條規定,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各類專案計畫項下研究人員年資之採認,係以任職期間為準。
二、後備軍人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採計軍職年資提敘薪級時,其等級相當之對照,依提敘辦法附表「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薪級對照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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