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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有關一條鞭體系人員得否視同本機關人員辦理甄審陞任該機關一般性職務,請確實依銓敘部101年2月7日部銓二字第1013556335號書函辦理一案,請查照。

主旨:教育部書函以,重申有關一條鞭體系人員得否視同本機關人員辦理甄審陞任該機關一般性職務,請確實依銓敘部101年2月7日部銓二字第1013556335號書函辦理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4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1047號書函辦理。

二、據案內所附銓敘部函以,說明如下:

(一)各機關人事、政風、主計系統人員得視同本機關人員,辦理甄審陞任該機關一般性職務,如遷調或降調該機關一般性職務,尚得免經甄審(選)程序辦理。又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之陞遷任免與服務機關內一般人員有別,分屬不同陞遷任免系統,擬陞遷各該機關一般性職務,原則上應參加各該機關一般性職務公開甄選,惟均須徵得各該系統任免權責機關之同意。

(二)為考量機關內一條鞭系統人員與一般人員之陞遷權益衡平,各該機關對於該機關內一條鞭系統人員究否視同本機關人員而得參加內陞或外補之處理原則前後宜予一致,以避免一條鞭系統人員於該機關職缺內陞或外補時均得參加,而造成與機關內一般人員僅得參加內陞之陞遷權益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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