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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通過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發布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114年6月24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將於總統公布之日後6個月施行;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於114年6月29日修正發布,並於7月1日生效。
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配合上開法制修正,業製作並提供修法重點懶人包,請同仁參採運用。
三、又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係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全部規定,該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法定機關(構)非屬第三條及第一項所定人員,而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其提起職場霸凌之申訴,準用第十九條至第十九條之二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辦法等相關規定。但不含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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