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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立宜蘭大學組織規程(114年8月1日生效)

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校得設置副校長一至三人,並修正副校長協助推動校務內容及進用之方式。(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有關學位學程主任遴聘資格條件,修正為由院長簽請校長擇聘本校相關領域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二、本案經教育部114年7月15日臺教高(一)字第1140068628號函核定第5條、25條修正條文,並自114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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