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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部「籲請公務機關適用勞基法人員不能有低薪之情事」一案,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13年11月21日臺教秘(一)字第1130117720號函辦理。

二、勞動部為維護旨揭各類人員之勞動權益,請公務機關確實依相關法規,辦理適用勞基法之對象,其包含工友(含技工、駕駛)、清潔隊員及臨時人員(約用人員),及機關將部分勞務委外,所運用之承攬或派遣勞工,其工作時間、加班費等權益,受到該法所定最低標準之保障,其工資亦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最低工資。

三、檢附來函供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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