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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之原職改派高一官等任用案,得追溯之生效日及得由新任首長追認派代一案,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14年1月15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03213號函轉銓敘部同年月8日部法三字第11457810262號函辦理。

二、本案重點說明如下:

(一)現職公務人員自114年1月8日部法三字第11457810261號令令釋發布之日起(如來函附件2),應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訓 練合格,所任職務係跨列官等者,得原職改派高一官等,並溯自考試及格之日或訓練合格之次日生效。至公務人員得否原職改派高一官等 ,以及如予改派是否溯及生效,均屬機關首長用人權責。

(二)遇有前開公務人員得追溯改派之生效日後,始發生任免權責機關或服務機關首長異動,復取得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證書者,得由新任首長追認改派並溯及生效,均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限制。

(三)至機關首長倘係於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期間,依銓敘部86年3月31日86台法二字第1426372號書函,跨列官等之職務在原職升官等者,非屬任用法第26條之1所稱任用或遷調人員之範圍,本不受該條規定限制。爰新任首長於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期間,發布旨揭人員溯及生效之派令,亦不受該項規定限制,併予敘明。

三、銓敘部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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