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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部函釋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一案,請查照。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勞動部函釋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第20條規定略以,受僱 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 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次依性工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略以,受僱者依法請家庭照顧假時,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至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

(二)旨揭家庭照顧人力之類型及法源依據,經勞動部會商衛生 福利部後分類說明如下:

  1. 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下稱兒少法)第60條或第62條相關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2. 類家庭:地方政府依兒少法安置兒少時,亦得交付於團 體家庭,類家庭屬於團體家庭之一,由非專業不支薪的 工作人員所組成,其照顧人力亦準用兒少法第60條或第 62條相關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三)由於旨揭照顧人力依兒少法第60條及第62條規定,具有行 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縱非屬永久共 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考量旨揭照顧人力身兼受僱者 身分,實務上仍有照顧被安置之兒少而有向雇主請假之需 求,亦得依性工法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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