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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各機關(構)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 法)人員赴大陸地區,均應落實申請及通報等相關規定,請查照。

一、教育部書函以,重申各機關(構)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人員赴大陸地區,均應落實申請及通報等相關規定,請查照並加強宣導一案,請核示。

二、有關赴大陸地區相關規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員未經內政部許可原則不准出境赴陸(如於出境當日已退離現職,可同意於具結後通關赴陸)。

(二)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填具「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學校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經核准後,方得赴陸。

(三)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機關備查。

三、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不論平、假日赴陸(按:包含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均應於差勤系統登錄,及至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

四、另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起生效,未經申請同意或許可赴陸將受到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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