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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務人員及兼行政職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間赴大陸地區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8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150074596號函。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公務員依職等不同,赴陸應經內政部許可或經服務機關同意。另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1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爰公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自應依許可辦法及赴陸作業要點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或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三、倘公務員係留職停薪借調至非行政機關(如財團法人)者,其赴陸應向本職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尤以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本職機關同意後,尚須依許可辦法及相關作業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內政部於進行審查時,將視個案情形,另行徵詢相關權責機關意見。

四、現行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未經許可赴陸,內政部移民署應不同意出境;僅於出境當日已退離現職(如退休、辭職),因其已非依法應申請許可之對象,基於權益保障且事後可與原服務機關確認,得於具結後同意通關赴陸。

五、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亦適用公服法,其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期間赴大陸者,亦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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